人事〔2017〕6号
部门、单位:
现将《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内部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doc
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人事处
2017年3月27日
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内部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工作流程,严肃人事调配纪律,增强人员临时借用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人员临时借用工作的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借用是指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部门(单位)借用到其他部门(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需按质按量完成原部门(单位)的本职工作,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在原部门(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人员临时借用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控制数量、保证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人员临时借用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各部门(单位)相互之间科级以下(不含科级)人员的临时借用。凡上述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第二章临时借用条件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工作量来确定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本部门(单位)因人员退休、调出、辞职等原因导致岗位暂时空缺,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学校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紧急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急难险重工作或其他重要紧急专项工作,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四)因专项工作设立的临时机构,暂时工作人员不足的;
(五)新成立的机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临时借用: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与借用部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临时借用前,借用部门(单位)应对借用人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临时借用人员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借用人员。
第八条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借用期满后返回原部门(单位),由原部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如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借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临时借用程序
第九条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单位)确定合适借用对象后,应事先与被借用人员及其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征得同意,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
第十条借出、借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由人事处对借用部门(单位)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征得借出、借入部门(单位)双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第四章临时借用人员待遇及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借用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原工资待遇不变,且另外享受借用期限内该借用岗位的100%超额工作量津贴。
第十三条临时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借用部门(单位)的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等,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借用部门(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借用部门(单位)不得安排临时借用人员从事与本人资质不符的行政审批、审计等工作,也不能从事有关涉密工作。
第十五条借用部门(单位)负责临时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底应向借出单位反馈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现实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处理临时性工作,短期(一个月内)能够完成帮助工作的人员不在本规定的实施范围。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